為更好地讓投資者保護理念深入人心,中國證監會將設立“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恩捷股份(002812)作為上市公司,積極響應中國證監會號召,通過發布投保典型案例等方式,與廣大投資者共同學習相關知識,提高對股市的風險認知,加強風險主動防范。
案例1:遠離非法投資咨詢 樹立理性投資理念
《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咨詢機構、咨詢人員在開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過程中應當履行的義務和必須遵守的職業準則。然而還是有諸多不法分子冒充正規投資咨詢機構、虛構專業理財業務員身份,以提供精準投資咨詢建議、幫助投資者獲得超高的投資收益回報為誘餌,騙取投資者的信任,實施非法證券投資咨詢等活動。
上海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明知公司并無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資質,在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面向社會公眾擅自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期間,公司收取咨詢費約人民幣9萬元,收取誠信操作金、咨詢費共計人民幣76余萬元。王某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終被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并沒收全部違法所得。
另一起非法投資咨詢相關案件中,王某被北京某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解聘后,于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間,多次在北京市石景山區某小學保安室等地,虛構自己理財公司業務員身份,通過簽訂虛假的出借咨詢與服務協議,欺騙郭某向其個人賬戶打款,共計騙取投資理財款34萬元人民幣,期間以返利等形式返還郭某5.2萬元。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認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務,數額巨大,構成合同詐騙罪,最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關規定,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退賠被害人郭某二十八萬余元,并處以五千元罰金。
我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而上述兩個案例中,不法分子通過編造、虛構所謂的專業投資顧問資質,利用高額收益騙取投資者信任,進而通過虛假交易騙取投資者的財產。因此投資者在投資咨詢過程中一定要時刻保持警惕,提高風險防范意識。
一是要擦亮眼睛,仔細核查相關機構是否具有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資質。投資者可以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查詢到合法機構和人員名錄,在投資咨詢時還應當仔細查看該機構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是否包含“證券投資咨詢”。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設有非法仿冒機構信息公示專欄,投資者可以予以關注。
二是要高度警惕,切勿向對方個人賬戶匯款。合法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一般通過公司專用收款賬戶收取咨詢服務費,對于那些要求將錢打入個人銀行賬戶的證券咨詢活動,投資者要格外小心。投資者可以向證券投資公司進行咨詢,如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上報有關監管部門。
三是要理性投資,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投資者應自覺遠離以高收益為誘惑的非法投資咨詢機構,摒棄一夜暴富觀念,切勿被非法分子高收益高回報的虛假信息蒙蔽雙眼,時刻保持理性投資心態。
案例2:非合格投資者的“危險游戲”
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有契約型、公司型與合伙型。
近年來,我國私募基金行業蓬勃發展,已成為支持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的重要力量,但非法集資、兌付危機、違規宣傳、違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等風險事件也開始顯露。其中,以金融創新名義,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底線標準的案例陸續涌現。由于證監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明確規定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標準,即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等,一些公司為規避監管規定,采用多種方式,試圖突破合格投資者的相關標準。
以投資者王某的案例為例。2014年,某基金公司向王某銷售了有限合伙型基金產品,王某實繳出資金額僅30萬元,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低于100萬元。該基金公司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行為違反了《私募辦法》第十一條“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的規定,證監會決定給予警告,并處以頂格3萬元罰款。
還有一起通過私募產品“收益權拆分轉讓”概念,規避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典型案例。“XX寶”為互聯網金融平臺,通過其網站、APP等形式提供所謂“收益權轉讓”服務。具體模式是,“XX寶”的運營商C公司通過其全資控股的D公司,作為合格投資者,先行購買相關私募產品;然后,由D公司將其持有的私募產品收益權拆分后,通過“XX寶”轉讓給注冊用戶,注冊用戶還可以通過“XX寶”再向其他注冊用戶轉讓收益權。“XX寶”設定的投資金額起點分別為1000元(固定收益類)和1萬元(權益類)。此外,按照D公司和投資者簽署的《收益權轉讓協議》約定,私募產品的風險和收益在轉讓后均由受讓方即投資者承擔。后某證監局認定C公司違反《私募辦法》規定,構成向非合格投資者開展私募業務、違規轉讓私募基金等私募產品份額、單只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超過法定上限等違法行為,并對C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關管理人員依法采取了行政監管措施。而本案涉及的許多投資者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損失,該案也引發了多起投資者投訴。
私募基金產品具有高風險屬性,需要具有一定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的投資者才能購買。而在上述案例中,相關投資者承擔了超越自身能力的風險。如王某僅出資30萬元就購買了要求投資門檻為100萬元的私募基金產品;案例二中,私募產品拆分轉讓后,其風險均轉移給了投資者??梢哉f,上述行為均降低了合格投資者門檻,讓部分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較弱的投資者承擔了本不應該承擔的風險。
通過上述案例,提醒投資者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要量力而行。私募基金投資具有高風險的特點,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要求較高?!端侥嫁k法》也明確規定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要求,除單只私募基金投資額不低于100萬元外,同時單位凈資產不得低于1000萬元,個人金融資產不得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少于50萬元。投資者要從自身實際出發,量力而行,對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準,判斷自己是否能夠投資私募基金產品,在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前提下,再選擇與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產品。
二、要摸清底細。只有在基金業協會依法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才能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建議投資者在購買私募產品前,先通過基金業協會網站(www.amac.org.cn),了解該機構是否已經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切忌通過非法渠道購買。同時,還可以多方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業績情況、市場口碑以及誠信規范情況等。
三、要細看合同?;鸷贤且幎ㄍ顿Y者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重要文書。建議投資者在查看合同時,注意合同是否符合基金業協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要注意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是否合理,合同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缺頁漏頁等異常情況,要仔細閱讀條款,對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應當要求基金管理人進行解釋或說明,切勿被各種夸大、虛假宣傳忽悠、蒙蔽。對一式多份的合同,還應檢查每份合同內容是否完全一致。此外,還要特別警惕類似于案例二中C公司這樣披著“金融創新”外衣的違規資金募集。投資者在通過互聯網平臺購買金融產品時,應仔細閱讀相關產品介紹,了解買的是誰的產品、到底與誰簽約、資金劃到何處及具體投向等。如發現異常,應及時咨詢基金業協會或監管部門。
四、要持續關注。投資者在認購私募基金產品后,應當持續關注私募基金產品投資、運行情況,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投資者若發現管理人失聯,基金財產被侵占、挪用,基金存在重大風險等情況,要及時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冊地證監局或基金業協會反映;若發現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詐騙、非法集資等犯罪線索的,要及時向公安、司法機關報案。
五、要定期學習私募知識?;ヂ摼W技術的發展,使得金融業務不斷創新。投資者在參與私募基金等風險較高的投資業務時,也要定期學習相關知識,比如瀏覽監管部門或基金業協會網站、閱讀報刊雜志等。認真辨別相關業務或產品,切勿被所謂的創新產品、超高收益蒙騙,切記“你看中的是別人的收益,別人惦記的卻是你的本金”。
案例3:尊師重道有方法 勿以“內幕”報師恩
資產重組、資產注入、收購資產等上市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財產處置決定,往往被資本市場解讀為重大利好消息。不少投資者喜歡打聽此類消息,認為依靠這些所謂的“內幕消息”炒股就可以獲得巨額收益。但實際上,內幕交易不僅未必能夠盈利,內幕交易本身更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
某大學教授宋某就在一起內幕交易中付出了巨大代價。他根據自己以前的學生陳某掌握的內幕信息買股票,不但沒有賺錢,反而虧損了41萬余元,并且最終受到了證監會的嚴厲處罰。
陳某為G公司的并購重組項目做中介,宋某與陳某電話聯系之后,在公司股票停牌前,買入93.1萬股G公司股票,價值約716.3萬元。雖然宋某在G公司股票停牌之前就搶先“潛伏”進去,但萬萬沒有想到的是,交易雙方因未能在重要事項上達成一致意見,決定終止此次重組事項。由于市場所預期的重大重組事項不了了之,復牌后,該股票價格受挫,宋某賣出后,虧損41萬余元。
尊師重道有方法,勿以“內幕”報師恩。師恩未報,卻讓老師賠了錢。不僅如此,宋某的行為還違反了《證券法》關于禁止內幕交易行為規定,難逃法律的制裁。按照《證券法》七十三條、七十六條的規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也規定,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聯絡、接觸,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屬于內幕交易。根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宋某被處以60萬元罰款和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這個故事告訴投資者,不要輕易相信有關人員所謂的“內幕信息”,更不要主動向有關人員打聽此類消息。貿然買入此類股票,既有長時間停牌的風險,也有資產重組失敗的風險。更為嚴重的是,此類對公司股票價格具有重大影響的“內幕信息”是不能提前泄露的,向內幕信息知情人打聽此類信息,利用該信息買賣股票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行為,不管最終是否盈利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投資者要特別注意“內幕消息”中蘊含的投資風險和法律風險,不要簡單“聽消息”、“聽故事”就買入所謂資產重組的股票,更不能千方百計打聽“內幕消息”進行內幕交易,還是應當堅持價值投資,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真正的好股票不是所謂的“消息股”、“概念股”,而是那些具有創造良好業績的能力、能夠為投資者帶來持續回報的公司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