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要
2016年5月,投資者王某經好友介紹認識了某證券公司營業部業務經理張某,張某向王某講述了公司的理財產品風險低、收益高。王某在聽完張某的介紹后,于是向張某先后轉賬300萬元用于購買理財產品。2018年1月18日,投資者王某打電話向證券公司了解其理財產品收益情況,但是證券公卻確告知其未在公司購買任何理財產品的記錄。當天,王某找到客戶經理張某,才發現王某將其300萬資金轉給張某后,張某并未將該資金用于購買理財產品,而是被張某非法挪用進行炒股,后由于行情虧損,張某一直未能歸還王某的資金。證券公司在了解情況后,向公安機關進行了報案,業務經理張某畏罪潛逃,一直未歸案??蛻敉跄痴业皆撟C券公司,要求賠償,證券公司認為王某行為存在不妥,也應承擔責任,于是雙方向投服中心提出調解申請。
二、主要爭議
投資者王某認為,張某是該證券公司的員工,其行為應屬于職務行為,要求證券公司全額賠償其本金300萬元。而證券公司認為,客戶王某將資金轉到客戶經理張某的私人賬戶的行為也是不妥的,客戶王某自己也應承擔一部分責任。本案中證券公司原業務經理張某因涉嫌侵占投資者資金的刑事犯罪而潛逃,投資者就證券公司在其中的責任向證券公司提出索賠,雙方多次溝通未達成和解。反反復復,投資者王某對于證券公司已經逐漸失去信任,認為他們沒有誠意來解決問題。堅持要求證券公司向第三方提交一定金額的保證金后才愿意再次進行調解溝通。
三、調解過程
投服中心調解員在介入該案調解后,首先,為了解決雙方的信任危機,在正式開展調解前,與雙方進行了多次的磋商,通過由證券公司在公證機關專戶提存200萬資金,只要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公證機關可以將該提存資金用于向投資者王某支付調解協議約定的賠償金額的方式,解決了雙方的信任基礎問題。投資者王某在得知證券公司已經向公證機關提存了200萬資金后,逐漸認可了證券公司解決問題的誠意。其次,對于證券公司提出的投資者王某不應該將用于購買理財產品的300萬元直接轉給原業務經理張某,正確的做法應該是轉給該證券公司的營業部,就是要做到對公轉賬。在這個過程中,投資者王某就是因為太過于信任張某,導致其轉賬都是直接轉給張某的私人賬戶。調解員在了解相關情況后,指出了客戶王某的行為客觀上給張某挪用其資金造成了便利,應當承擔一定責任。王某在聽完調解員講解后,也逐漸認識到自身的問題,愿意將索賠金額降低到250萬元。證券公司也同意了王某的方案,由證券公司先行向客戶王某支付250萬元本金損失,同時王某將向張某進行追償的權利部分轉讓給該證券公司。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證券公司向王某支付50萬元后,根據調解協議,由中心協調公證機關,將提存公證的200萬元資金也轉到王某的賬戶。至此,雙方糾紛得到有效化解。
四、案件啟示
1、在糾紛調解過程中,經常會面對一種比較尷尬的境地,即投資者要求先拿到賠償,才愿意撤銷投訴、舉報,而機構方則擔心就算給了賠償,投資者不撤訴,自己也沒有任何辦法。調解工作往往在這種互不信任的氛圍下,無法達成最終協議。通過資金提存公證的方式,可以一舉多得解決上述問題。首先,辦理資金提存公證事先需要雙方共同簽訂資金提存協議書,此過程本身就是一個達成共識的過程,可以在正式調解前,使雙方信任感逐步建立,創造一個良好的調解氛圍;其次,提存方通過存入資金,展現解決問題的誠意,投資者心理上得到一種安慰,更容易配合機構方的有關訴求;再次,有了公證提存資金的存在,對于調解協議的執行也是有效的保障,因為資金提存后,在公證機關監督下,提存方將無法主動反悔,只要投資者完成調解協議規定的義務,就可以直接取得提存資金,更有利于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
2、本案是資本市場糾紛調解中首次使用資金提存公證手段促成調解的案例。資金提存公證手段對于縮短調解周期、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提升調解成功率、提高調解權威性以及保障調解執行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義。